一、培养目标及培养规格
1.培养目标
培养具有扎实的金融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、适用的金融基本技能,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,可在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及相关工作的创新型、复合型、应用型专门人才。
2.培养规格
(1)具有社会责任感,良好的品德修养及较高的人文素质。
(2)系统掌握金融基本理论及相关的经济学理论,形成以经济学知识为基础、金融知识为主干,其他相关知识为辅的知识结构。
(3)熟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,具备基本金融业务的实际操作能力。
(4)知晓我国的金融法规,了解国际金融的运行机制与一般惯例。
(5)能熟练运用英语进行日常交流或从事基本的金融业务。
(6)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。
(7)具备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及职业发展潜力。
二、学制与学位
学制:4年。
学位:经济学学士学位。
三、毕业学分要求
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完有关课程,至少获得152学分,其中通识教育课48学分,专业基础课26学分,专业必修课24学分,专业选修课35学分,专业实践环节19学分,符合毕业条件者,准予毕业,颁发毕业证书。